普法?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》摘錄
第一章 總 則
第六條 國務院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機制,統籌協調打擊治理工作。
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,確定反電信網絡詐騙目標任務和工作機制,開展綜合治理。
公安機關牽頭負責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,金融、電信、網信、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履行監管主體責任,負責本行業領域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。
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發揮審判、檢察職能作用,依法防范、懲治電信網絡詐騙活動。
電信業務經營者、銀行業金融機構、非銀行支付機構、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承擔風險防控責任,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內部控制機制和安全責任制度,加強新業務涉詐風險安全評估。
第七條 有關部門、單位在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中應當密切協作,實現跨行業、跨地域協同配合、快速聯動,加強專業隊伍建設,有效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活動。
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,普及相關法律和知識,提高公眾對各類電信網絡詐騙方式的防騙意識和識騙能力。
教育行政、市場監管、民政等有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、居民委員會,應當結合電信網絡詐騙受害群體的分布等特征,加強對老年人、青少年等群體的宣傳教育,增強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教育的針對性、精準性,開展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教育進學校、進企業、進社區、進農村、進家庭等活動。
各單位應當加強內部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工作,對工作人員開展防范電信網絡詐騙教育;個人應當加強電信網絡詐騙防范意識。單位、個人應當協助、配合有關部門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。